會計背書是指轉讓票據時,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需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否則稱不記名背書。背書轉讓后,背書人需承擔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