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征稅對象為: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征稅范圍為《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共164種應稅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三條,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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