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必須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機關始終為了公眾的利益和正當的理由而實施活動。其指導思想是行政機關不能專斷,行政活動必須具有符合有關公共利益的正當理由,不得濫用權力。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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