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的管轄。專屬管轄為地域管轄的一種,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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