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調解是行政復議機關主持下,對行政相對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之間發生的爭議進行有關協調。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由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以后生效。
行政復議調解的主體除了復議機關外只能是復議當事人。行政復議可能因這樣或那樣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有多方參與人,然而作為協商調解的主體只能是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其他相關人員與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不能稱為復議調解的關系形式。當然,如果調解牽涉到他人利益,復議機關應基于信賴保護原則防止復議當事人恣意侵害他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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