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的義務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義務。稅務機關的義務包括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開具完稅憑證、保密、多征稅款立即返還、實施稅收保全過程中的義務、受理復議、承擔舉證責任。
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等原因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財務狀況或個人財產狀況時,必須為其保守秘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經核實無誤,有義務立即返還。
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應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凡符合法定復議受理條件的,稅務機關都有義務受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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