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事項主要體現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確認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收入(包括開具發票的收入和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應當確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同時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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