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屬于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科目。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可按“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進行明細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在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注意國家是否有相關的明確計提標準并加以區別處理:一般而言,對于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應向工會部門繳納的工會經費等,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而對于職工福利費等職工薪酬,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沒有明確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社會保險費包括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除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確認為離職后福利外,其他的社會保險作為企業的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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