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八十六條的內容規定,企業從事相關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包括花卉和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取得的所得、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的所得。而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的優惠。
除了一般情況下的減半優惠外,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也能享受相應的減半優惠,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所規定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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