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的模式主要有四種:
1、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美國模式,由美聯儲作為傘型監管者,負責監管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分別由其他監管部門監管;
2、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的英國模式,將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統一于非中央銀行的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3、分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韓國模式,由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和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
4、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法國模式,即將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從央行中分離出來。
國際金融監管是指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規范和約束的行為的總稱,國際金融監管的模式是指關于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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