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的概述包括: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按該部門對外銷售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用于換取生產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當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稅法應當對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別進行稅收處理,以加強稅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現稅收流失的現象。
同時從事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繳消費稅的金額是由適用于應稅消費品的較高稅率與混合的銷售額和銷售量相乘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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