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籍定樣,又稱“輸籍法”是隋代制定戶等和納稅標準的辦法。開皇五年,左仆射高颎鑒于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都與戶等有關,而當時戶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惰,多有不實,于是建議由中央確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頒布到各州縣,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即稱“輸籍之法”。
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為國家編戶,通過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剝奪許多士族豪門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為建立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創造了條件。輸籍法是隋文帝楊堅在隋朝初年為整頓政治經濟秩序所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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