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自由兌換的涵義,是指1966年在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已經實現兌換,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
人民貨幣兌換可分為不可兌換、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可兌換以及完全可自由兌換三個層次,也就是在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下都可以自由兌換。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投資規模的迅速增長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加強區域經濟合作等方面,均在客觀上要求人民幣早日實現資本項目下可兌換,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資本項目下可兌換沒有給予嚴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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