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注會出具警示函是指當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活動的過程中存在不恰當的行為時,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出具警示函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監督管理措施。如果上市公司或相關人員在規范運作方面存在嚴重問題,證監會將通過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由于已執業注冊會計師享有簽字權,可以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字蓋章,對審計過程的行為擔負主要責任,若已執業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方面、貨幣資金審計方面、其他審計方面(比如銷售費用審計程序不合理、未決訴訟方面等)存在一定問題時,證監會將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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