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稅指舊社會除正稅以外的其他各項稅費,政府在既定的稅收之外,通過設立其他繁雜的稅務名目,從而加收更多其他的稅費并增加政府的收入,過去政府所征收的雜稅一般包括筵席及娛樂稅、戰時消費稅、特種過分利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等,該類稅收都不利于維護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同時也不利于國家稅制結構的優化。
隨著歷史的進步,我國的稅制也在不斷地優化,我國對各種雜稅早已取消了課征。目前我國的稅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關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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