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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