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按規定退稅的,按規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額,做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收到出口退稅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當退稅額低于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在貨物出口銷售后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按規定計算的退稅額低于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做如下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在規定期限內,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足部分按有關稅法規定給予退稅的,應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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