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所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設立了不同的政策,包括常規性的減免、小型微利優惠的減免等。
其中常規性的減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內容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以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而小型微利優惠的減免指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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