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剛畢業的小伙伴問:試用期需要交社保嗎?還有一些失業的小伙伴為避免社保斷繳,或者想繼續享受社保待遇、取得買房買車資格,然后找代繳公司或在親戚朋友的公司掛靠社保,這樣可以嗎?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或者找公司掛靠社保,答案都是不可以!
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即便在試用期,員工也有依法參加社保的權利。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社保掛靠代繳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違法違規參保和補繳后果嚴重,損失巨大;如有參保或補繳需求,請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首頁社保費業務辦理指引欄目、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者咨詢所屬區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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