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時候,很多企業都紛紛復工了,但在復工的時候又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小編就看到有一則新聞說:員工拒絕復工,原因是公司沒給員工提供口罩!那這到底能不能成為員工拒絕復工的理由呢?是不是公司不提供口罩就可以不用上班了?大家接下往下看。
(一)公司不提供口罩,員工可以拒絕復工嗎?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但是對于絕大部分的企業來說,口罩并不是所有生產類型員工工作時的標配,還有一些地方規定,在辦公室是不需要戴口罩的,比如廣東省的疾控中心指南說明:在通風的辦公室可以不佩戴口罩,如果沒有口罩,可以使用能遮擋口鼻的物體遮掩。
據以上規定,員工不能以公司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復工。所以最好是能夠自己購買防護用品,保障自己的健康安全。
(二)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其實很多人不想復工的原因是擔心復工后感染了怎么辦,有沒有什么措施可以保障人身安全的?感染后能認定為工傷嗎?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工傷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工傷認定要根據三個方面來綜合判定,分別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首先,工作的時間是不是在企業規定的上班時間范圍內;工作地點是不是在企業安排的固定場所或者是工作必要的出外勤場所;工作原因是否是主動復工或者不經企業允許擅自提前復工。
但是以上的三個方面都不能很好的作出屬于工傷的認定,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通勤時間是不能歸屬到上班時間的,工作地點方面,如果是出外勤,那么是在到達出外勤場地后感染還是在去的過程中感染的也無法確定,畢竟現在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是多途徑的,并不是做出很準確的判定界定員工的感染屬于工傷范圍內,也有可能在途中去便利店買了瓶水就被感染了,誰也說不清。在病毒傳播途徑還不能得到官方統一的時候,感染后是很難認定為工傷的,所以大家還是要做好防護工作,保障自己的健康。
(三)員工被確診或疑似病例后,公司可以開除員工嗎?
根據人社廳發布有關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條說明,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在隔離期間不能依據勞動法的第四十和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如遇合同期滿,還要延至醫療期滿或者醫學觀察期滿才可以結束。
國家的法律是保護職工的權益的,如果有遇到確診病人公司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在公司需要員工的時候,員工也要幫公司一把,在員工病倒時,也需要公司施以援手,而不是落井下石,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在遇到不公的事情,都要學會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這里,小編還是要多提醒一下大家,在外界的幫助未可知的時候,自己一定要學會保護好自己,防護措施要做好,防護用品也要準備好,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同時也避免了這些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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