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關于企業的實物捐贈方面出臺了一些新的稅收政策,那么在新的稅收政策下,實物捐贈的稅務是怎么處理的?
疫情期間實物捐贈的稅務處理
疫情期間進行實物捐贈的企業或個人,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第8、9、10點的內容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針對符合享受以上稅收優惠的企業,要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享受以上稅收優惠的個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在2022年3月31日前,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在2021年度對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2022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6、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是在職員工人數30人以下的企業,在2022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疫情期間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5、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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