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公布。《決定》明確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并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社會撫養費作為一種限制生育意愿的經濟措施,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圖源:央視新聞)
社會撫養費是什么?
作為一種限制生育意愿的經濟措施,“社會撫養費”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最初叫“超生罰款”,1992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施行后,明確了對于“超生”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取消社會撫養費,包含生育三孩以上家庭嗎?
《決定》明確提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對于生育三孩以上的家庭,也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之前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衛健委網站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有關問題解答。對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三孩的,是否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國家衛健委表示,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維持;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已經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尚未調查或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受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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