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1日起,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寧波等地的稅務部門將統一執行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對稅務日常管理中發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稅務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輕微違法“首違不罰”清單目錄(18項)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6、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9、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10、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11、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12、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13、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14、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
15、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
16、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1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或者未按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
18、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什么是“首違不罰”?
對清單中列舉的18項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比如某企業每個月都有正常申報,只有7月份誤以為申報期到16號截止,沒有完成納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企業來說,罰款可能還是小事,企業納稅信用等級才是重要的,如果從a類降為b類,企業在向銀行貸款等的影響很大。
新規出來以后,如果該企業是當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處罰。而且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合并為一次處理。體現了現代包容審慎的理念。
會計網整理,部分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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