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規范各類電子會計憑證的報銷入賬歸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定發布了《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明確電子會計憑證報銷、管理等有關問題。
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
財會〔2020〕6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檔案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檔案局,國務院各部委財務部門、檔案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檔案部門,中央企業財務部門、檔案部門:
為適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規范各類電子會計憑證的報銷入賬歸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電子會計憑證,是指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形式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發票、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客票、電子行程單、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銀行電子回單等電子會計憑證。
二、來源合法、真實的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僅使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一)接收的電子會計憑證經查驗合法、真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存儲安全、可靠,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及時被發現;
(三)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成會計核算業務,能夠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輸出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且能有效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復入賬;
(四)電子會計憑證的歸檔及管理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要求。
四、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五、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會計檔案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六、單位和個人在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中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處罰。
七、本通知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2020年3月23日
《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重點圍繞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合法性、規范性,從五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對此次予以規范的電子會計憑證進行了界定,即為單位從外部取得的電子形式的各類會計憑證。二是明確了合法的電子會計憑證、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會計憑證、紙質會計檔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已經以合法合規方式進行電子化歸檔的電子會計憑證,無須再歸檔其紙質打印件。三是強調單位如使用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憑證的,必須同時保存該紙質打印件的電子會計憑證原件。單位利用紙質會計憑證的電子影像件等電子復制件進行會計核算,不屬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疇,仍應按紙質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四是明確了單位可僅用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所需同時滿足的條件。五是明確了違反《通知》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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