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一家藥品經銷企業,屬于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在今年的1月和2月的含稅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和12萬元的,如果3月份的銷售額為15萬元,而且全部為藥品的銷售收入,相關的業務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類型的公司應該怎么申報繳納第一季度的增值稅呢?
根據財稅字13號里的規定,從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除了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稅字2019 年13號第一條里的規定和2019年財稅字第4號的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元的,是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2020年第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下列的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這家藥品經銷企業(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第一季度(1-3月份)的銷售收入合計已經超過30萬元,就不能夠享受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而且1-2月份的銷售收入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是3月份取得的適用3%的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適用減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這篇文章說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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