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關于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的暫行條例辦法,現公告如下:
(一)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疫情防控物資,比如消毒車、消毒用品、救護車、防疫用品、應急用品。
2、免稅范圍擴大至國內的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群眾及個體捐贈的進口物資,或者是在國內的外國公民從外國購入的防疫用品,境內的加工防疫用品企業直接捐贈且能直接用于防疫用品,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暫行辦法。
3、受贈方增加至省級民政部門的企事業單位,受贈方將指定單位的名單函告知所在的海關部門及稅務部門。
4、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二)此公告下示免稅的物資,已征收的要予以退還
1、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2、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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