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型肺炎病毒疫情影響,全國的單位企業基本都會放出延遲復工、在家辦公等通知。但仍有少部分企業采取不放假的措施,那么在疫情期間,對于這種公司不放假的情況,到底算不算違法?在家辦公又屬不屬于加班?今天小編統一答復。
問題1:企業未按規定延遲復工,是否違法?
本次延長春節假期是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無特殊情形(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參照執行。
問題2:本次延長的假期屬于何種性質的假期?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不屬于休息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也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綜上所述,本次延長假期應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問題3:在延長假期內正常上班的員工,能否按加班處理?
對于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有關先例可供參考:
1).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1997香港回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于“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1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于“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小編認為,如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于法無據。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于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
問題4:企業用公休抵充延長的假期,這樣操作合理嗎?
如問題2所述,此次延長假期系國家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并不相同,用人單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況下不得單方對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也不能按照其他假期,比如事假、病假進行處理。
問題5:延長休假,那么工資如何支付呢?
如無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資應正常發放,不得作相應的扣減。對于月中入職或離職的員工,則按照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出勤日(含法定節假日、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7日)結算。
問題6:對于企業要求的提前返崗,員工予以拒絕,企業可否對員工作違紀處理?
此次延長假期為國家統一安排,如安排員工返崗應比照周休息日加班處理。《勞動法》規定,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勞動者同意,不得強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從事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除外。
員工如拒絕到崗的,不宜按曠工處理。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妥善溝通并做好防護措施,多數勞動者會配合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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