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甲的朋友丙以其價值15萬元的轎車提供擔保,乙與丙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后丙向丁借款8萬元,以該車設定質押。丙與丁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轎車。因甲和丙均未清償各自到期債務,遂發生糾紛。下列關于本案擔保物權設立及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丁優先于乙就轎車變價款受償
B: 乙和丁應當就轎車變價款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C: 丁的質權自丙向其交付轎車時設立
D: 丁的質權自質押合同簽訂時設立
E: 乙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選項AB,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丁能夠取得質權。另外,根據《民法典》第415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本題中乙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丁的質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清償;選項CD,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故丁的質權自丙向其交付轎車時設立;選項E,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不需要登記,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答案選 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