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某酒類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2月發生以下業務:
(1)為某企業特制一批白酒,用自產原漿白酒500斤勾兌68°白酒980斤,無同類白酒 的銷售價格,68°白酒生產成本為240元/斤。
(2)用外購已稅原漿白酒勾兌56°白酒3000斤,銷售1000斤,不含稅出廠價250元/斤。
(3)銷售給下屬銷售公司42°白酒500斤,不含稅出廠價100元/斤,稅務機關認為銷售 價格明顯偏低,上月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同類白酒的平均價格為220元/斤。
(4)移送一批60。白酒給自設的非獨立核算門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稅出廠價格260元/ 斤,門市部銷售360斤,不含稅價300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潤率為10%,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0%,定額稅率0.5元/斤,白酒 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為60%。
宴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75.該公司業務(1)應繳納消費稅()萬元。
A: 65292.50
B: 33250.00
C: 64680.00
D: 65170.00
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無同類白酒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價公式=(成本+利潤+課稅數量×定額稅 率)/ (1-消費稅的比例稅率),業務(1)應繳納消費稅=[240×980×(1 + 10%) + 980×0. 5] / (1 - 20%)×20% +980×0. 5 =65292. 5 (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