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結合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對該條文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
A: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B: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C: 善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債務人只有以低于市場交易價的50%的價格轉讓其財產,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考點】合同法律制度-
【解題思路】選項A、C錯誤,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權利。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者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放棄債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 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等。選項D錯誤,對轉讓價格低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