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簽訂1份買賣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約定交貨。貨物存在隱蔽瑕疵,乙公司當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發現貨物存在瑕疵,當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對該瑕疵予以補救并賠償。甲公司與8月1日回函,拒絕了乙公司的要求。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本案乙公司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為( )。
A: 5月1日
B: 6月1日
C: 7月1日
D: 8月1日
【考點】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解題思路】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7月1日,乙公司發現貨物存在瑕疵,此時是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也知道義務人,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