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簽訂1份買賣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約定交貨。貨物存在隱蔽瑕疵,乙公司當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發現貨物存在瑕疵,當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對該瑕疵予以補救并賠償。甲公司于8月1日回函,拒絕了乙公司的要求。根據《民法典》規定,本案乙公司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為( )。
A: 6月1日
B: 7月1日
C: 8月1日
D: 5月1日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本題中,乙公司于7月1日發現貨物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補救并賠償,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