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長江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黃河公司,應收賬款總額為850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2015年12月31日,長江公司對該項債權計提壞賬準備80萬元。
2016年1月1日,因黃河公司發生財務困難,與長江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內容包括:
(1)黃河公司以其持有的一棟辦公樓抵償部分債務。該辦公樓在重組日的公允價值為8300萬元。長江公司將取得的辦公樓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2)長江公司在上述抵債基礎上豁免黃河公司債務50萬元,并將剩余債務的償還期限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在債務延長期間,剩余債務按年利率5%收取利息,但如果黃河公司2016年度盈利,則利率上升至7%。黃河公司到期一次償付本息,且預計2016年度很可能盈利。
(3)該協議自2016年1月1日期執行,上述抵債資產的所有權變更、部分債務解除手續及其他有關法律手續于當日辦妥。
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影響。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以下各題:
假設黃河公司2016年度盈利,則黃河公司因剩余債務應確認的財務費用的金額為( )萬元。
A: 7.5
B: 10.0
C: 10.5
D: 14.0
黃河公司因剩余債務應確認的財務費用的金額為150×5%=7.5萬元
本題考核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