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某縣地稅局以違法開具發票為由,向該縣納稅人金濱娛樂有限公司送達罰款5000元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不服,于8月22日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9月28日,經市地稅局行政復議機構同意,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根據規定,下列關于該公司撤回復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后,只要尚未超出法定復議申請期限,都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對該處罰決定提出復議申請
B: 如該公司能夠證明撤回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則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對該處罰決定提出復議申請
C: 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應在復議機關向縣地稅局發送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否則撤回行為無效
D: 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必須經法院作出準予撤回的書面裁定,否則不導致復議終止
【考點】行政復議程序-審理中的其他有關問題
【解題思路】選項A錯誤B正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選項C、D錯誤,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