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納稅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后,在決定是否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審查( )。
A: 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復議條件
B: 被申請復議的稅務行政行為是否證據充分
C: 是否屬于復議機關已處理過案件的重復申請
D: 被申請復議的稅務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適當性
E: 被申請復議的稅務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上是否超過法定時限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受理: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符合本規則第33條、第34條規定的條件(選項A);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選項C)。 選項BDE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理后應當審查的事項。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