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司、股東的行為中,可以作為公司人格混同認定依據的有( )。
A: 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債務,不作財務記載
B: 控股股東操縱公司決策過程
C: 母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D: 不區分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
E: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不作財務記載
本題考核公司的人格混同。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選項E);(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選項A);(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選項D);(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所以選項AE正確。選項D中缺少“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這個條件,所以錯誤。控股股東操縱公司決策過程、母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屬于過度支配與控制的情況。所以選項BC錯誤。
答案選 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