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丙共同為其購買鋼材一噸。乙在未與丙協商的情況下私自決定以低價從華通公司購買,結果,所購鋼材質量不合格,甲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此案損失承擔方式是( )。
A: 由乙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B: 由乙、丙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C: 由乙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D: 由乙、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委托中的一個受托人與其他受托人協商后或者數個受托人共同協商后,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委托行為,其實施的委托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全體受托人的共同行為,由此而造成損失的,若干個受托人依法應當對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個受托人或者數個受托人沒有經過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的,由此造成的損失,仍然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應由乙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丙事后可以向乙追償。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