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10月受到A公司的起訴,A公司聲稱甲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軟件版權,要求甲公司予以賠償,賠償金額為40萬元。在應訴過程中,甲公司發現訴訟所涉及的軟件主體部分是有償委托乙公司開發的。如果這套軟件確有侵權問題,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甲公司予以賠償。甲公司在年末編制會計報表時,根據法律訴訟的進展情況以及律師的意見,認為對A公司予以賠償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發生的賠償金額為30萬元;從乙公司獲得的補償基本上可以確定,最有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為35萬元。在上述情況下,甲公司在年末應確認的負債和資產分別是( )。
A: 30萬元和30萬元
B: 30萬元和35萬元
C: 40萬元和35萬元
D: 40萬元和30萬元
[答案]:A
[解析]: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應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該項義務為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第二,該項義務的了結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第三,該項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甲公司對A公司的賠償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應確認的負債金額為30萬元。在將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確認為負債的同時,企業有時也擁有反訴或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對于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因此,確認的資產金額為30萬元。
[該題針對“未決訴訟的處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