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針對債務人處理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提出請求撤銷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
A: 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
B: 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然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
C: 債務人因經營失誤而支付賠償金
D: 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電費
E: 債務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對撤銷申請不予支持的幾種情形包括:1.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2.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3.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選項D)。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選項A)、人身損害賠償金的(選項E)。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選項B,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然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屬于可以撤銷的情形。
答案選 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