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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單選題】

下列關于民事訴訟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成為協議管轄

B: 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無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稱為移送管轄

C: 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的,是指定管轄

D: 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的,是專屬管轄

答案解析

選項A,共同管轄是指依法律規定,就同一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選項CD,選擇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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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3、小楊2017年1月1日進入一家教育培訓公司,并跟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一段時間后,小楊被證明不能勝任崗位。2017年11月30日公司與小楊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沒有將此事告知工會。李某因為辦理工作交接,工作到了2017年12月30日。工作期間,2017年1月到8月,小楊的月工資為5000元每月,9月到12月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3000元。2018年5月,小楊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小楊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小楊起訴之前,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會。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下列說法中,關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小楊賠償金的說法,正確的是( )。 4、12.下列關于民事訴訟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5、下列關于民事訴訟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6、下列關于民事訴訟管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7、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8、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9、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10、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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