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數罪并罰, 下列選項符合《刑法》規定的有( )。
A: 甲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搶劫罪、盜竊罪與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8年有期徒刑
B: 乙犯搶劫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13年、6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8年有期徒刑。在執行5年后,發現乙在判決宣告前還犯有販賣毒品罪,應當判處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數罪并罰決定應當執行19年有期徒刑,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
C: 丙犯搶劫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13年、8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8年有期徒刑。在執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決定應當判處16年有期徒刑,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
D: 丁在判決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別并處罰金3萬元、7萬元和沒收全部財產。法院不僅要合并執行罰金10萬元,而且要沒收全部財產
E: 戊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4年和7年,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0年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 選項A, 對甲的判刑應當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決定執行的,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 年的, 最高不能超過20 年, 總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過25 年, 甲的總和刑期為36 年,即對甲的量刑幅度為15 年到25 年, 故選項A 的說法符合; 選項B, 判決宣告后若發現漏罪, 即宣告前的未發現罪在宣告后被發現, 則采用“先并后減” 的方式。將宣告前發現并進行宣告的罪所判決的18 年與宣告前未發現的罪, 之后發現并進行新判決的15 年并罰, 由于總和刑期未超過35 年, 所執行的刑期長度應當在18 年至20年間, 故選項中執行19 年為正確決定。因已在宣告后執行5 年, 且屬于新判決的刑期之內, 故再減去5 年為新判決剩余刑期。選項C,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 則采用“先減后并” 的方式, 應先將18 年減去5 年, 得出13 年, 然后和新犯的故意傷害罪所判的15 年并罰, 所執行的新判決刑期長度應在15 年至20 年間, 故選項C 的說法符合; 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與沒收全部財產的, 通常情況下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罰金刑不再執行, 選項D 的說法不符合。判刑應當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決定執行的, 即是7 年以上11 年以下確定, 選項E 的說法符合。
答案選 A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