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某酒廠(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4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7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5年3月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是()。
A: 11900元
B: 12117.95元
C: 12335.90元
D: 12553.85元
銷項稅額=[50000+(3000+23400)÷1.17)]×17%=12335.9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