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0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6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9617.70
B: 9100
C: 9445.13
D: 12553.85
【考點】包裝物押金增值稅計稅規定
【解題思路】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收取的時候,計入增值稅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啤酒、黃酒等其他貨物的押金逾期的時候計入增值稅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
2020年3月增值稅銷項稅=50000×13%+(22600+3000)÷(1+13%)×13%=9445.13(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