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對甲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作了一定限制。某日,甲超越權限代表合伙企業與乙公司簽訂1份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對甲超越權限并不知情。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該合同的效力應為( ?。?。
A: 無效
B: 可撤銷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選 D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