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生產經營需要向乙合伙企業借款300萬元,由丙個人獨資企業提供價值20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業、丙個人獨資企業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張匯票出質,與乙合伙企業簽訂了質押合同:甲公司將匯票交付給乙合伙企業,但未辦理出質登記。根據《物權法》規定。下列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擔保物權設立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質押合同無效
B: 抵押權設立無效
C: 質權設立無效
D: 抵押合同無效
(1)選項AC: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不以交付質押財產為生效要件。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2)選項B:法定登記(強制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這些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抵押權自登記之時設立。(3)選項D: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