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數減至 6人
B: 監事劉某提議召開
C: 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 1600 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