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這項制度在債法理論中屬于( )。
A: 債的擔保
B: 債的移轉
C: 債的保全
D: 債的履行
【考點】債法基本理論-債的保全
【解題思路】(1)債的保全:當責任財產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不當減損,影響債權實現時,為了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確保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遂賦予債權人兩項特別的權利,即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2)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