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下列關于追回權和取回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通過管理人取回
B: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繳納出資
C: 權利人主張取回權,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有權以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D: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前提出
E: 對因《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2)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3)選項C: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4)選項D: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5)選項E:因《破產法》規定的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答案選 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