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20萬元,股東人數為9人,董事會成員為5人,監事會成員為5人。股東一次繳清出資,該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該公司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屬于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有( )。
A: 出資20萬元的某股東提議召開
B: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40萬元
C: 2名董事提議召開
D: 2名監事提議召開
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10%)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 應當召開。出資20萬元的股東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1/6,達到規定標準;選項B,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1/3是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選項C,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甲公司董事人數為5人,2人提議達到規定標準;選項D,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甲公司設置監事會,則必須由監事會提議。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