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王某向趙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按月分五期償還,即于2011年12月11日,2012年1月11日,2012年2月11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4月11日分別償還1萬元。王某按期償還2萬元借款后,不再償還剩余借款。根據規定,趙某請求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自( )起算。
A: 2011年11月11日
B: 2012年2月11日
C: 2012年3月11日
D: 2012年4月11日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答案選 D